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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8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訴訟代理人 方海波被 告 孟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裁判案由:返還就養金
裁判日期:2013-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