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6號原 告 林麗玲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被 告 莊寶泉
莊秀琴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被 告 莊棚中上列當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莊寶泉、莊秀琴、莊棚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銷售價格建議書(見本院卷第58頁)核定為新臺幣4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惟原告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溢繳新臺幣1萬2595元(即17,335元-4,74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