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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原 告 林美麗

吳德芬章淑玲李玉玫吳筱玫鍾玉美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代 理 人 劉桂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如等48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萬7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2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3萬0624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其溢繳1 萬4344元(計算式如下:13萬624 元-11萬6280元=1 萬4344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