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被 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9,79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756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本件請求之基礎事實、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