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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40號上 訴 人 張筱華被上訴 人 李振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12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