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 告 陳冠丰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被 告 傅彩瑩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 告 陳冠丰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被 告 傅彩瑩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