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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8號原 告 陳冠丰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被 告 傅彩瑩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