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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9號原 告 陳秀如被 告 環亞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源被 告 吳道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日期:201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