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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2號上 訴 人 蔡勝和

賴水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晴羽律師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原名: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朱傳炳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722 號請求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元,惟查請求確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又因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3150元,尚欠2萬2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日期:20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