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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745號原 告 林世銘被 告 陳泰然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曾另案對被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案件審理,被告於該案審理中指稱,原告於民國99年5 月、6 月、7 月、8 月間,多次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和對其咆哮,並經記載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答辯」欄。惟原告除於99年5 月間確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和對其咆哮外,並無於99年6 月、7 月、8 月間對被告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和對其咆哮,被告就其指控99年

6 月、7 月、8 月部分,均無法舉證證明,為不實之指控和毀謗,妨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9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於99年5 月間對被告及被告前妻在公園咆哮羞辱,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認定,惟被告並未提及原告還有於99年6 、7 、8 月羞辱被告,至本院100 年訴字4494號民事判決的「被告答辯」欄是法官寫的,被告並沒有這樣答辯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前曾對被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繫屬,該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判決書記載,被告辯稱「原告於99年5 、6 、7 、8 月間多次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乙節,業舉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民事判決書1 件為證,上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固堪認定。

四、至就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民事事件曾指稱原告於99年5 、6、7 、8 月間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而不法侵害其名譽乙節,經查,本院調閱該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卷宗,該卷內所附筆錄並無被告上開指述之記載(本院卷第45至49頁)。而被告於該案提出100 年11月16日答辯狀所載「前述判決所謂原告與被告前妻之細故,係指原告於99年5 月、6 月、7 月、8 月間多次以『你某讓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該卷第35至36頁),無非係敘述原告與被告前妻周淑玉間之紛爭緣由,此由上開民事判決書記載「本案『起因』係原告於99年5 月、6 月、7 月、8 月間,多次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被告對原告提出告訴」等語益明,客觀上其敘述並無損害原告名譽之意思。次查,被告於99年

12 月4日製作妨害名譽之警詢筆錄時指稱:「我要告他(即原告)妨害名譽,我在99年5 月28日21時34分時,與我前妻一起在北市文山區景華公園...林世銘騎乘一部機車對著我們咆哮如下言語:通姦,周淑玉通姦,陳泰然,你某讓人爽(台語)」等語(北檢99年他字第12135 號卷第22頁)。

而被告之前妻周淑玉亦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偵字第1969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附表記載公然侮辱之犯罪事實,包括99年5 月15日、99年5 月28日、99年7 月19日、99年8 月4 日、99年8 月6 日、99年8 月8 日等對於周淑玉之公然侮辱行為,此部分犯罪事實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336號判處原告應執行拘役90日並得易科罰金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11 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前開指述於99年

5 月28日21時34分許部分之公然侮辱事實,始經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高院100 年上易字611 號卷第45頁),該部分事實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611 號判決併為認定在案。由上開刑事案件審理過程,被告從無指稱原告「多次」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羞辱被告之情事甚明,自無於上開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突為指述原告於99年5 月、6 月、7 月、8 月多次羞辱被告之理。原告擷取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94號民事判決及上開答辯狀之片段記載,據以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自屬無據。

五、從而,被告既未指稱原告「多次」以「你某被人爽」等字眼施加羞辱,其不法侵害行為即屬不能證明。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