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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72號原 告 范光惠

張歐寬訴訟代理人 李慧珠律師複代理人 趙宗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學橙等間拆除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08,886元(即㈠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其中A、B部分面積共59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269,039元,共計新臺幣15,873,301元;㈡其中D、E、F、G部分面積共105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269,039元,再除以7,共計新臺幣4,035,585元,二者合計新臺幣19,908,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0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8,700元後,尚應繳納新臺幣178,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