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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66號原 告 林于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主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主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裁判案由:返還匯款
裁判日期:20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