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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8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3號上 訴 人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上 訴 人 陳殷朔(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昌甫因101年度訴字第2883號確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整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狀中並載上訴人陳殷朔兼上訴人敦佑企業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同時檢具委任狀,此部分亦宜一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裁判日期:20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