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28號原 告 王作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雪峯、王高儷娟因101年度訴字第2928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