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74號原 告 呂高標
1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明興(即高墀植之繼承人)等34人間租佃爭議調處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上開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由臺北市政府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限原告如期提出準備書狀,表明㈠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高明興(即高墀植之繼承人)等3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