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正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清傑訴訟代理人 劉惠霖被 告 顏守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