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28號抗 告 人 陳麒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龍潭、陳龍山間確認耕地租用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28號抗 告 人 陳麒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龍潭、陳龍山間確認耕地租用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