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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9號原 告 林立

羅維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059號確認總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以一訴主張二訴訟標的,且均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日期:20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