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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2號上 訴 人 王嘉真

王人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浣羚間因101年訴字第2072號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65,280元【計算式:290,280+25,000元×155月(101年3月31日至114年2月28日,共計155月)=4,165,2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
裁判日期:20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