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 告 王浣羚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被 告 王嘉真
王人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 告 王浣羚兼法定代理人 龔麗娜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被 告 王嘉真
王人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