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8號原 告 台興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懷達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被 告 德州美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雲花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複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場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