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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蓮(原名:李瑞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與被告李瑞蓮(原名:李瑞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據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溢繳1540元(計算式:000000000=154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依首揭規定,溢繳部分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