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6號原 告 王明賢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被 告 百鑫建設機構即王明彥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賸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賸餘財產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