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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7號上 訴 人 龍之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17號請求違約金酌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