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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66號原 告 鎰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龍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