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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5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54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被 告 楊水發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第15條、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21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而被告至99年1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新臺幣(下同)138,077元尚未給付,其中115,965元為消費款、9,829元為循環利息、12,283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消費款115,965元自99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0月11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

限額500,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11日起至98年10月11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1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尚欠399,646元(其中借款本金251,757元、利息147,889元),及其中251,757元自10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於93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3年10

月14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9月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共計尚積欠24,769元未給付(其中21,842元為本金,2,499元為利息,428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另應給付本金21,842元自10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9%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消費類帳務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附表: 101年度訴字第3544號│├──┬────┬─────┬─────┬───┬──────┬───┬────┤│編號│產 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 ││ │ │(新台幣) │(新台幣) │利率 │(民國) │起算日│計算方式││ │ │ │ │ │ │(民國)│ │├──┼────┼─────┼─────┼───┼──────┼───┼────┤│001 │信用卡 │138,077元 │115,965元 │20% │99年1月24日 │無 │無 │├──┼────┼─────┼─────┼───┼──────┼───┼────┤│002 │現金卡 │399,646元 │251,757元 │20% │101年9月5日 │無 │無 │├──┼────┼─────┼─────┼───┼──────┼───┼────┤│003 │小額信貸│24,769元 │21,842元 │3.99% │101年9月5日 │無 │無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