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8號原 告 凌碩人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閻寶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閻寶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241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