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92號上 訴 人 劉俊廷
文普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榮嘉、賴俊廷、程聖民、楊智凱、陳金鈿、陳美玲、陳美華間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 萬9,2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 萬3,
7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