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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56號上 訴 人 郭裕仲被上訴人 郭裕文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零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郭裕仲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裕文起訴請求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基地(與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附表二所示之停車位及基地(下稱系爭停車位及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理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音公司)股票337 股為移轉背書後交付予被上訴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上開不動產及股票於民國101 年8月8 日起訴時(見本院101 年度司北調字第754 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 頁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之交易價額合併計算之。

㈡就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部分,被上訴人僅於101 年9 月26日

具狀查報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於91年間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7 萬8,184 元、101 年4 月間之公告土地現值及100年之房屋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10頁),經本院於102 年1月16日當庭命被上訴人於15日內提出前開不動產於起訴時價值之鑑價報告以查報其價額(見本院卷第41頁),惟被上訴人並未依期陳報,而系爭房地鄰近地區之辦公大樓(含土地及建物)於101 年10月間之交易價額為每坪46萬9,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

1 頁),被上訴人既未提出其他資料供本院參酌,本院認以前開價額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尚屬允當,又系爭房屋占用基地面積為30.75 平方公尺,亦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頁),則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109 萬0,645 元(計算式:30.75 平方公尺×0.3025×46萬9,000元×1/4 =109 萬0,6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就系爭停車位及基地之交易價額部分,被上訴人查報該停車位及基地所有權全部於91年間之市價為205 萬元(見調解卷第10頁),核該交易價額亦與起訴時鄰近地區停車位之交易價額相近,則本院認以51萬2,500 元(計算式205 萬元×1/

4 =51萬2,500 元)計算系爭停車位及基地之交易價額,亦屬適當。至就理音公司股票337 股之交易價額部分,該股票每股淨值為19.11 元,業據被上訴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資產負債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16頁),此部分交易價額即為6,440 元(計算式:19.11 元×337 股=6,44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0 萬9,585 元(計算式:109 萬0,

645 元+51萬2,500 元+6,440 元=160 萬9,585 元)。㈢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

明廢棄原判決,就廢棄部分,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0 萬9,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5,408 元,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一:

┌──┬───────────────────────┬──────┐│編號│不 動 產 標 示│ 權 利 範 圍│├──┼──┬────────────────────┼──────┤│ 1 │建物│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號建物│4分之1 ││ │ │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7樓房屋 │ │├──┼──┼────────────────────┼──────┤│ 2 │基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7960分之123│├──┤ ├────────────────────┼──────┤│ 3 │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7960分之123│└──┴──┴────────────────────┴──────┘附表二: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 權 利 範 圍 │├──┼──┬───────────────────────┼────────┤│ 1 │建物│臺北市○○區○○段0 ○段000000000 0號建物即門│288萬分之11416 ││ │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號地下三層停車位│ │├──┼──┼───────────────────────┼────────┤│ 2 │基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496萬分之5139 │└──┴──┴───────────────────────┴────────┘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等
裁判日期:2013-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