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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李琮麟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如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自不能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1年3月5日101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判決主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拾玖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暨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之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正前開判決主文,惟本院上開判決主文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更正判決主文增加被告給付新台幣108萬6,266元,顯非適法,不應准許。聲請人若不服本院判決主文所認定之金額,應循上訴程序以為救濟,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