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方溪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邱顯智、陳榮達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