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92號原 告 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被 告 大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

8 樓之2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