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極緻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靜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879號返還欠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壹萬零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慧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