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87號原 告 鐘榮彬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