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4號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昇勇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