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6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趙雅麗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
㈡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㈡詳述各項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並提供相關資料。
㈢詳列各項主張之依據證物,如有多數證物,請全部記載(將
證物予以編號附於狀尾),並說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法院調查。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如係聲請調取資料,請陳明資料之名稱、保管該資料之機關名稱、營業所地址、該資料之待證事實。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㈣對被告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另請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應為之訴訟行為。如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表明訴訟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應自行以雙掛號送達書狀繕本及書證影本予被告,並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送達予被告之情形,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予本院,並聲請由本院送達。
四、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受不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以維自身權益,並請勿遲至開庭時始當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