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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8號原 告 吳子琴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燿濃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96 萬1,454 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後得無限制處分該不動產,以不動產之價值為據,其中土地部分以現行公告現值為準,房屋部分以稅籍證明書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準,計算方式:(土地公告現值:27萬5,156 元×7,05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90000 )+(系爭房屋課稅現值:58萬7,500 元)=296 萬1,45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56 萬1,454 元,(計算式:296 萬1,454 元+60萬元=356 萬1,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343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500 元,尚應補繳2 萬9,8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