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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3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7號原 告 王芳茂被 告 林佳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