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5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被 告 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苔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