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 告 溫復昌被 告 王萬居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複 代理人 陳世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資料到院,並將繕本送達對於。㈠履行兩造於81年3 月29日所簽訂協議書中之各項約定之證據資料。
㈡對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之實體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