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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 告 溫復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萬居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附表┌──┬────────────────┬─────────┬─────────┬───────┬────┐│聲明│ 訴 訟 標 的 │ 價/金額 │共計應徵裁判費 │應補繳之裁判費│ 備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一 │被告應交還原告依81年3 月29日協議│68萬2672元1/2 =│1萬7335元 │4257元 │ ││ │書無償讓渡坐落於臺北市古亭區永昌│34萬1336元(泛亞不│ │【00000-00000│ ││ │段五小段4 號地基上第三樓房屋(即│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泛│ │=4257元】 │ ││ │臺北市○○路○ 段○○○ 巷○ 號3 樓)│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 │ │ ││ │二分之一使用權。 │公司估價報告書) │ │ │ │├──┼────────────────┼─────────┤ │ │ ││二 │被告應拆除一樓房屋進口處至樓梯口│3000元(奕帷興業社│ │ │ ││ │間寬80公分行人安全通道上之全部障│估價單) │ │ │ ││ │礙物,讓二、三樓住戶可永久自由安│ │ │ │ ││ │全進出。 │ │ │ │ │├──┼────────────────┼─────────┤ │ │ ││三 │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賠償金新臺幣 │121萬7095元 │ │ │ ││ │100 萬元及積欠三樓房屋租金新臺幣│ │ │ │ ││ │21萬7095元,且自民國101 年10月8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四 │被告應自動拆除四樓違建,恢復屋頂│8 萬元(奕帷興業社│ │ │ ││ │逃生安全通道暢通無阻,保障住戶生│估價單) │ │ │ ││ │命財產安全。 │ │ │ │ ││ │ │ │ │ │ │└──┴────────────────┴─────────┴─────────┴───────┴────┘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