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5號原 告 溫復昌 住新竹市○區○○里○○街被 告 王萬居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複 代理人 陳世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當庭提出系爭址三樓全部使用權之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