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上 訴 人 邱大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訴字第4479號確認股東會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