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藍天麟
藍煥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藍立全 住臺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前係判命:「㈠被告藍天麟、藍煥然應將登記於其名義之被告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叁拾陸萬股返還予原告,並協同原告向被告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股東名義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㈡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藍天麟、藍煥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伊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揭判決主文㈠所示之金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16,8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