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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山水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進財 住新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吳楚楚 住新北市○○區○○路

胡筠甄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凱翔因101年訴字第4554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明通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