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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1,53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87元。

(二)補正原告訴訟能力之欠缺。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