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民良被 告 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1 年1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