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70號原 告 白而君 住新北市○○區○○○街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晏菁律師被 告 謝淑惠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倩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