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19號上 訴 人 張曉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亞娜因101 年度訴字第461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提起本件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為移轉不動產登記,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0,864 元,另以備位聲明請求給付損害賠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13,84

3 元。茲因上訴人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較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上訴人備位聲明定之,即核定為4,413,8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