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原 告 陳水土
陳榮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複 代 理人 連阿長律師被 告 黃文華
黃種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黃宗正律師被 告 黃文裕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黃種成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董晉良律師複 代 理人 陳郁嵐
林青穎律師被 告 黃宥霖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