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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43號原 告 陳水土

陳榮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複 代 理人 連阿長律師被 告 黃文華

黃種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黃宗正律師被 告 黃文裕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被 告 黃種成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董晉良律師複 代 理人 陳郁嵐

林青穎律師被 告 黃宥霖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