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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7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75號原 告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訴訟代理人 林俊男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料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裁判日期:2013-05-10